一孩二孩最好生育前登记 再生育开证明有清单

2016-03-24 07:35:0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作者: 徐军

  半岛都市报3月23日讯(记者 徐军) 3月23日,省卫计委发布《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对生育登记方法,以及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办理所需证件进行了具体说明。

  根据《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自3月23日起,凡是合法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东省户籍人口,或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山东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均可办理登记;登记地点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生育登记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生育后登记的,还须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原持有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等生育证件继续有效,但自本规范实施后,生育子女需进行生育登记。

  今年1月22日通过的最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例》同时规定,存在特殊情况的,在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3月23日,省卫计委发布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列举再生育夫妻办理生育证时,除需携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选择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由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也可直接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还可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根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发证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刁难当事人,在办证前设置迁移户籍、买房、辞职、退保险、找担保、签合同等前提条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而违反《条例》规定办理生育证造成违法生育等严重后果的;扣押、损坏、遗失当事人生育证、身份证件等办证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擅自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或程序的。

  申请再生育所需证明材料

  1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证明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2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证明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3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证明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4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证明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证明材料: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6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明材料: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记者 徐军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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