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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记者从济南市法制办网站获悉,《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同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公众代表可以加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济南拟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为政府的规划决策专业审议机构。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其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政府的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人选产生、任期和审议程序等,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名泉保护等纳入规划强制性内容。草案提出,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建设用地上也采用“强制规定”,明确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等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草案专辟一章“泉城特色保护”,从风貌、南部山区、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逐一提出规划要求。其中,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而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公众对草案有意见建议可在8月15日前,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jn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立法意见征求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济南市市法制办D区213-2(邮政编码:2500099);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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