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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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8月28日济南讯 一种通过微信、QQ群等社交网络平台组织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爆。按照这种模式,个人在QQ、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平台发起旅游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凑够一定人数,不仅价格相对便宜,而且方式灵活,很吸引人关注。然而,这种便捷、灵活的拼团游,真能让人来一次“说走就走”的美妙旅行吗?记者调查发现,处于法律监管灰色地带的拼团游,以其低成本、易操作受到普遍欢迎,不过在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时,如何界定责任又成为一大问题。
微信拼团游备受欢迎
家住历下区的徐女士是一位旅游爱好者,两年前,她与几个朋友一起拼团带着孩子去长白山,从此便爱上了拼团游。“因为济南到长白山没有直达航班,如果从长春过去交通也不是太方便,于是微信群里几个志同道合的家长便商量着一起拼团去玩。”徐女士说起第一次拼团游的初衷。“有一位家长特别有出行经验,被我们推举为团长,负责订机票、酒店,安排行程。那次玩得非常棒,6个孩子徒步长白山,走了一天没人喊累,住的是五星级酒店的套房,最后算下来,每个大人才花了2000多元。”
在徐女士看来,拼团游在时间安排和旅行节奏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旅游舒适度能够较好体现;旅游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也比单个人出游在景区门票以及食宿价格上有更多优惠,价格成本可控;而且,拼团游还可以寻找合适的旅伴,使旅途增添无穷乐趣,不管是网上拼团还是同事、亲友之间的拼团,成团之后的旅游者在兴趣爱好、个人素养、文化品位等方面相对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会比较愉快。
如今,这样以家长拼团、车友拼团、驴友拼团等为形式的旅游越来越多,但拼团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乱“拼”、乱“游”带来的行业乱象,也并不少见。
责声明成避责利器 拼团游存风险
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可能引发哪些问题?专家指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微信点赞出游以及俱乐部、驴友会等在组团出游时,往往会有类似“费用AA制,风险自担,活动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担,本群及人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公告,这种模式其实类似于社区交友,双方的交易基础非常脆弱,加之组织方缺乏救护经验、灾害天气突发等不可预知因素,参游人自身安全隐患非常大。今年4月,户外旅游爱好者田丛鑫起诉微信群拼团游的组织者败诉,就是遭遇了这样的条款。去年夏天,他和朋友加入开心驴友自助游微信群,前往内蒙古大青沟漂流,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他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田丛鑫坐姿不对造成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容易造成大量旅游纠纷。类似“微信组团旅游”的形式,大部分没有合法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相互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旅游合同,甚至没有购买必要的旅游保险,旅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没有发票依据。游客安全和自身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投诉无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会产生旅游监管盲区。微信朋友圈以及俱乐部、车友会等形式的自发组团出游往往属于个人约定,并没有营业执照,很多不规范行为没法界定,处于监管盲区,导致此类旅游行为更容易出现问题,“黑导游”、宰客等现象更加难以觉察,给旅游执法取证带来困难。8月,济南的郭先生通过微信群参加了一个户外俱乐部组织的济南到山西壶口瀑布的拼团游,“去的时候还不错,行程还算顺利。”郭先生说,“回来时,我从当地买了一些特产,放在行李箱里,行李箱就放在大巴车下层的旅行仓内。”取行李时,郭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劲,打开包一看,特产不见了。“当时就跟司机反映了这个问题,结果司机反把我骂了一顿,弄得很不愉快。”郭先生找组织者解决,组织者坚称按照群内的公告条款,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来满心欢喜,但是却在吵闹中结束,感觉这次出游体验不太好。”郭先生说以后要慎重选择拼团游。
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 选择需谨慎
记者调查发现,通过QQ、微信群和论坛等渠道揽客的“拼团游”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纯玩“拼团游”;还有一种是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是旅行社“旧瓶装新酒”。
“不过这种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表面上可能是以‘纯玩团’的形式出现,参加者往往被蒙在鼓里,但是一旦‘入坑’,不仅体验糟糕,也恐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在旅行社做过导游的成晶说。“通过社交媒体群拼起来的旅游团,如果真的是自助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旅游活动,则不违法。亲戚、朋友或者熟人组织起来拼团旅游活动,大家AA制,这完全没有问题。”
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如果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也没有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违规经营,是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的。然而,目前有不少拼团游背后其实是注册为企业的旅游俱乐部,尽管经营范围不包含旅游业务,这些企业也参与到通过社交媒体圈拼团揽客中来。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社交媒体中,以旅游为幌子,拼团成功之后,组织团队低价游,在旅游过程中销售金融产品或保健品。这涉及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如果旅游业务不在注册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这样的拼团游就是违法的。
灰色地带如何界定?监管、取证是难题
组织较为涣散、对于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和保障,违规拼团游为什么还能够存在?业内人士认为,除了成本低、价格低,这与监管上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分不开。拼团游一般不是很大,通过微信和QQ群组织起来,在半私密性的网络空间里,监管和取证有不小的难度,如何界定也是个难题。
在中青旅工作的金先生表示,依靠打法律擦边球,通过社交媒体招徕游客拼团游,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旅游市场的需求旺盛。对于拼团游这种新的旅游形式,不能一出现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这种新的旅游形式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那么就必然有其受众群体。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庆刚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一般旅行社业务的边界规定并不清晰,很难判定拼团游组织的个人或机构是否在经营旅行社业务。“法律法规虽然讲到了旅行社业务是哪些,但没有特别强调哪些旅行社业务是只能旅行社做的,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做的,这个没有明确,里面讲的招徕、接待也都是很空泛的概念。”宋庆刚建议,拼团游本身也是一种旅游行为,不排除中间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组织者尽到提醒旅游者购买责任险的义务,不仅可以在旅游事故发生之前理清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将参与人员的风险损失降低,这算是一个第三方风险转移的举措。
拼团游亟需立法规范 组织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很多拼团组织者是车友会、协会、俱乐部,而不是旅行社,主管和审批单位需要界定。同时,QQ群、微信群、俱乐部、户外组织做到一定规模,他们不可能一直以非盈利为目的,早晚会走上盈利为目的的道路,对此类机构的监管目前虽然有困难,但是通过联合执法还是可以实现的。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旅游、公安、工商等22个部门涉及旅游领域的相关职责,比如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由旅游部门负责,景区(点)敲诈勒索等由公安部门负责,旅游企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等由工商部门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由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统一受理。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的AA制的拼团游行为,是属于个人意愿的带有娱乐性质的团体性民间活动,这类活动不属于旅游法规制的范围。“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苏号朋举例说,比如,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召集了拼团游,但是由于他的判断失误,驻扎在山谷里,结果山洪爆发导致人员伤亡,组织者没有把露营地选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法制日报、舜网-济南日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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