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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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五年的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继续向纵深推进。记者3月28日从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到2025年,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全部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统称“搬迁改造”)。
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需在今年底前全部启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
即日起至6月底前,各市将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方式,逐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评级评价。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而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现有明显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要立即启动搬迁改造工作。
今年9月底前,各市将对搬迁改造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制定周密细致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资金筹措、职工安置、承接园区等具体落实措施,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的影响。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
为确保搬迁改造顺利进行,我省将提供财税政策、土地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据介绍,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提前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目前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正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同时,也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各级政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
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支出;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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