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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山东省人社厅公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组成,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规范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强化费用支付管理、维护基金平稳运行的基本政策及标准依据。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共2819个(含国家谈判药品36个),包括西药1456个,中成药1363个(含民族药91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7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药品目录》中的药物,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区分甲类、乙类,各统筹地区对甲类药品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各地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药品目录》规定,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目录》提出,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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