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按流域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明年3月10日实施

2018-10-18 06:43: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周艳 李文明

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发布会,会上,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岛流域等5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将于2019年3月10日起实施,全面实施总氮、全盐量、硫酸盐控制,将“磷酸盐”指标调整为“总磷”指标,加严了氟化物指标。

此次修订,使我省流域标准体系更加优化,定位更加明确,限值更加合理。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合理划分流域范围,调整流域标准框架体系。将原四项流域标准整合形成《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将原南水北调流域区分为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修订后标准由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岛流域等五部分组成,流域范围划分更加符合新时期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标准框架体系更加优化。

找准流域标准定位,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按照流域标准着眼于实现水环境控制目标,也就是断面达标的原则,将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与地表水环境监测考核指标进行衔接。保留了重点控制的常规因子16项,根据流域水环境管理需要,将已发布的流域标准修改单中的总氮、全盐量纳入控制因子,增加硫酸盐作为控制因子,以“总磷”替代原标准中的“磷酸盐”。标准修订后,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项调整为20项,指标体系更加精简,标准定位更加明确。其他因子作为行业特征指标,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形成地方流域标准控制常规因子、国家行业标准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标体系。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水质稳定达标。为确保我省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此次修订将《关于批准发布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中加严的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和氨氮6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纳入标准。为确保流域断面稳定达标,加严了氟化物、总磷排放浓度限值,与国家近期发布的现行排放标准相衔接,加严了部分行业的排放浓度限值。此外,为实现环境质量管理目标,根据地方管理需求,在沂沭河流域全流域执行“重点保护区”污染物排放限值。

结合流域实际情况,提高了部分排放控制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流域实际,加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根据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环境管理要求,增加了禁止向核心保护区直接排放投饵养殖废水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要求,增加了禁止船舶污染直排的规定。

据悉,国家和其他省主要按行业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我省按流域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环保厅副厅长周杰表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环境管理目标和经济、技术条件等来确定。制定行业标准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业实施该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同时兼顾环境效益。按流域制定标准时,标准定位为实现流域环境质量目标,首先考虑环境质量改善的必要性和目标可达性,兼顾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从环境的角度来讲,我省有4个省情特点。一是人口密度比较高;二是自然降水比较少,环境容量小;三是经济总量比较大,发展速度快,结构偏重;四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比较大,主要污染物总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因此我省要实现环境质量达标,就必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为破解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的瓶颈,我省探索建立了适合我省省情的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以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分区域科学的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逐步促进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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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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