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鼓励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每泊位最高补助2万

2019-01-05 08:36: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晁明春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获悉,1月4日,济南市发布关于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有效缓解省会停车供需矛盾。  该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公众机动车辆停放需求、独立建设的停车设施(含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下同),主要包括地下停车设施、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设施,不包括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济南市明确提出,在规划建设上,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可不调整原审批规划,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对涉及规划退界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在土地供应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同时,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土地用途明确为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在税费优惠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济南市此次在商业配套上政策相当优厚: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需符合规划、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规定落实环评手续),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确保原有功能、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配套,用于弥补运营收入。  

  同时,鼓励错时共享。允许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的内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并取得相应效益。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条件允许时,鼓励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效益。  

  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公共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广告位。  

  关于运营收费,济南市规定,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逐步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诱导设施。  

  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确定。  

  最引人注目的还是资金奖补政策。济南市规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区两级设立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规模在30个(含)以上泊位并纳入全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享受奖补资金的停车泊位,只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并确保正常维护和使用。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0%分担。  

  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地下停车设施。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多层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5万元;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6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垂直循环、水平循环、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2万元。  

  3.地面停车设施。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的地面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2000元。  

  在奖补办理上,济南市要求,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各区负责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奖补资金拨付至区财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将区级奖补资金和市级奖补资金一并拨付给申请单位。  

  地下停车设施、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分2次进行奖补,第一次在项目验收备案后拨付40%,第二次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拨付60%;地面停车设施运营2年后拨付。申领奖补资金者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骗取行为、擅自出售停车泊位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支持政策,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诚信档案。  

  该政策自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主要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记者 晁明春)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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