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行不通了

2019-07-26 06:49:00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作者: 王亚楠

□ 本报记者 王亚楠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记者从负责牵头起草《实施意见》的省科技厅获悉,我省将以“三评”改革为科技管理改革的突破口,着力破解一些不符合科研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评价体系。同时,坚持“三评”改革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结合,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科研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评价制度环境,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选出真正好项目

解决产业痛点堵点

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就像为全省经济创新发展筛选“火种”。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建立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机制,实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及时立项机制。

“要选出真正的好项目,解决产业痛点堵点。”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负责人表示。据介绍,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聚焦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瞄准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和能够“领跑”“并跑”的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同时,充分听取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等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审核评估。

按照《实施意见》,我省将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推行视频评审、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

通过拓宽产业专家入库渠道,增加产业专家、科研和生产一线专家数量,科学规范评审专家的选取使用。适时公开评审专家,建立完善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

干什么,评什么

谁用人,谁评价

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谁用人,谁评价’”,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负责人表示,要坚决破除“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发挥用人单位的评价主体作用,树立科技人才评价的正确导向。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

《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分类设置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重点评价其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整合能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

发挥用人单位的评价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科技人才,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落实法人自主权

尊重科研规律和科研事业单位发展规律,《实施意见》提出,推进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落实法人自主权。

推进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切实发挥单位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省有关部门要落实省属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健全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保障科研院所依法依规管理运行。

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科研院所综合评价,以5年为评价周期,其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公益一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科技产出、公益服务、人才队伍等情况;公益二类、三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创新效益、技术服务和人才队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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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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