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山东 > 齐鲁各地

枣庄:上班途中发交通事故 证据不足公伤难认定

2006-11-03 07:05:00    作者:   来源:SRC-5352  

  本报枣庄11月2日讯 家住枣庄市邹坞镇的赵某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后,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公伤。但因证据不足,日前,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4年11月25日7时许,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韩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赵某的右腿被撞伤。赵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个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赵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但是在工作场所以外,受到非工作原因引发的伤害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损失,遂依法作出不认定赵某为工伤的决定。
  今年3月1日,赵某向当地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不认定赵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6月12日,赵某一纸诉状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不足,法庭依法作出维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张大东 杜衍庆 戚剑)
曹亮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Baidu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