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1月2日讯 家住枣庄市邹坞镇的赵某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后,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公伤。但因证据不足,日前,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4年11月25日7时许,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韩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赵某的右腿被撞伤。赵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个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赵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但是在工作场所以外,受到非工作原因引发的伤害事故应当由自己承担损失,遂依法作出不认定赵某为工伤的决定。
今年3月1日,赵某向当地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不认定赵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6月12日,赵某一纸诉状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不足,法庭依法作出维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张大东 杜衍庆 戚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