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20日讯(记 者 闫秀玲 通讯员 石兆慧)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爆炸案,被告人刘某将自制的爆炸物放在公共场所借此勒索钱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22岁的刘某,想做生意而苦于没有启动资金,想起自己曾跟人学习过炸药的制作方法,便在这上面打起了主意。4月18日晚,刘某将一装有雷管火药和敲诈信的红色纸盒放入泰安市某超市内的一个自动储物柜中,并打“110”让警察去取纸盒。5月3日上午,刘某用炸药、电雷管、电池等物品组装成一个定时爆炸装置,并将该爆炸装置的爆炸时间定在中午12时左右。启动后,刘某将爆炸装置放置于泰城一大型开放式公园的一个垃圾桶内,以此向泰安市公安局索要人民币5万元。接到电话后,公安人员立即赶到公园搜索排查,及时将该爆炸装置发现并排除,避免了可能造成的危险。此后,公安人员以敲诈电话为线索,迅速侦破案件,将刘某抓获。
刘某在公共场所放置定时引发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