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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教学楼掉玻璃砸伤学生 学校划"禁地"

2006-12-18 08:24:00    作者:   来源:SRC-5352  

  本报临沂12月17日讯 初中学生小徐在去操场上早操途中,被从教学楼坠下的玻璃砸中头部,构成轻伤。学校以小徐经过的区域是学校划定的“禁地”为由,拒绝赔偿,家长遂诉至法院讨“说法”。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划定的“禁地”无法律效力,校方赔偿小徐经济损失829.26元。
  小徐是郯城县某中学初三学生,2005年12月17日早晨,当他和同学一起去上早操时,从该校一栋教学楼下经过。另一名学生小韩趴在二楼窗台上看,无意间头部碰了玻璃一下,由于玻璃安装不牢固,其中一块发生晃动,被风吹落,恰巧砸在小徐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经协商,小韩的家长主动赔偿小徐医疗费等840元。
  小徐的家长认为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学校也应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而学校则称,玻璃掉下的地点是学校划定的“禁地”,平时学校经常规劝学生不要随意踏入“禁地”,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况且小韩的家长已经主动赔偿,学校也不应再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小徐的家长于2006年11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其经济损失387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自行设立的“禁地”无法律效力,教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不能以设置禁区禁止学生入内来免除责任,事故的发生与教学楼玻璃安装不牢有一定的关系,故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徐经济损失829.26元。(胡志英 西江 轶飞)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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