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2 08:00:00 作者:杨镇 来源:济南日报
573处社区回收站3月底前建成
本报1月21日讯(记者 杨镇)今天,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的意见》,引导回收站(点)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站(点)。逐步对目前走街串巷的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建立社区回收人员管理档案。
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济南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的要求,我市应建社区回收站(点)947处,目前已建成374处;其余573处新建或改造提升社区回收站(点)须在201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分解目标是:历下区118个、市中区138个、天桥区115个、槐荫区109个、历城区53个、高新区10个、长清区30个。
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建社区回收站(点)。由各区负责社区回收站(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回收点、街道回收站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统一标识,并负责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按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规划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规范利用,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与居委环卫收集点合并,组成新的社区回收点,或作为街道回收站。对无证无照的社区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整顿。
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经营权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合法、规范经营。社区流动回收车由取得回收站(点)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扶持政策—
◆对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站(点),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济南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每个社区回收站(点)补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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