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3 10:06:00 作者:王颜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王颜 通讯员 张刚)通过恐吓、欺骗等手段,宁阳县60多岁的侯某居然对一名十几岁的小女孩起了歹心。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强行与女孩发生关系50余次,致使女孩怀孕引产。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侯某无期徒刑。
2010年6月10日7时许,宁阳县华丰镇某村村民张明(化名)到宁阳县公安局华丰派出所报案称,他12岁的养女小花(化名)于2009年在上学路上被本村侯某强奸。张明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发现养女小腹隆起,本来以为是孩子胖了,也没有在意。没想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的腹部越来越大,并且行动迟缓。他们担心孩子身体出现问题,于是领着孩子到医院检查。没想到医院给出的结果是,孩子已经怀孕7个月。从孩子口中得知,同村的侯某曾多次强奸她。
接到报警后,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同日9时许,侦查人员在华丰派出所干警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侯某抓获,侯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侯某今年已经63岁了,一个人生活。2009年的一天中午,他遇到了来家里找水喝的小花,顿时动了邪念,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这天中午,侯某准备拿钱买酒时,发现丢了21块钱。他怀疑是小花偷的,于是饭后便在院门外等她。“中午1点左右,她经过我家门前,我将她喊到家中,问她是否偷了钱。”侯某说,开始小花并不承认,但他恐吓小花,如果不承认就告诉老师。小花听后害了怕,这才承认了。侯某见小花已对他畏惧,于是趁机关上院门,趁小花不备,将她拥到堂屋的西边卧室内,在床沿上强奸了小花。此后,侯某多次以给零花钱、水果、食物等为借口,对小花进行哄骗,在同一地点多次与她发生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产生强奸被害人的恶念后,借被害人偷走其现金之机,以要告知老师为名,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此后又以给好吃的食物、钱为手段,哄骗该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达50余次,并致被害人怀孕引产,并非偶然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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