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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车上抽烟 屡劝不听刀刺劝阻者

2011-08-16 09:25:00    作者:高太明   来源:山东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薛某 盗窃电动车 刀刺 公交车 男子 消防法 抽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提要] 济南一烟民在公交车上抽烟引众怒,屡劝不听与劝阻者扭打起来,并用水果刀将其刺伤。14日下午16点20分,济南K53路公交车上一男子薛某不时地“吞云吐雾”,引起了坐在前排的程先生及其他乘客的指责。

嫌疑人伤人时手持的短刀。记者 郭辉 摄

  山东新闻网8月15日讯(记者 高太明 通讯员 张航鹰)济南一烟民在公交车上抽烟引众怒,屡劝不听与劝阻者扭打起来,并用水果刀将其刺伤。目前,吸烟者薛某已被拘留。

  14日下午16点20分,济南K53路公交车上一男子薛某不时地“吞云吐雾”,引起了坐在前排的程先生及其他乘客的指责。薛某见自己引起众怒,遂将手中的烟熄灭。

  过了四五站,车内再次散发出烟味,抽烟正是此前在车内吸烟的薛某。车内乘客再次议论起来,程先生也开始指责薛某,但薛某对于程先生的质问充耳不闻。程先生看着薛某没有丝毫歉意,便继续指责,薛 某也毫不示弱,俩人三言两语间便扭打在了一起,车厢内顿时乱成一团。

  其他乘客赶紧上前拉架,忙乱之中,有人用重物击打在薛某的后脑勺上,导致薛某后脑勺渗血不止。薛某告诉记者,“当时感觉头部被打而且流血了,就压不住心中的火气了。”手忙脚乱中,薛某摸出自己前几天在夜市上买的一把水果刀向前刺过去,正好刺在了程先生的左上臂,重击薛某后脑勺的乘客却已下车,不知去向。

  车厢内其他乘客赶紧报了警,济南公共交通分局第一派出所民警将薛某带回派出所进行了审查。

  审讯得知,薛某现年41岁,内蒙古乌兰浩特人,2006年来到济南打工。期间,曾因盗窃电动车被济南警方处理过。据薛某交待,自己事发时“不识字,不知道车上不准抽烟”。之所以刺伤程先生的胳膊,是因为“想刺那个打我后脑勺的人,但捅错了人”。被刺伤的程先生去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包扎治疗,属轻微伤,做完笔录后已回家休养。

  办理此案的民警李咏利告诉记者,乘客对公交车厢内不良行为进行劝解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公交车流动人口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遇到性格古怪、易冲动不听劝的乘客很容易好心办成坏事,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济南的公交安全和秩序都比较好,在公交车内拳脚相向,这样的事情已经四五年没有发生过了。”

  目前,薛某已被治安拘留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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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上吸烟“能劝难罚” 《消防法》拘留规定对其不适用

  2011年5月1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正式实施,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众交通工具。

  近期,有20余人因吸烟被济南消防依法拘留。那薛某的行为,消防是否可以对其拘留?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在济南市日常的检查中,一般将加气、加油站、大型的商场市场、建材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等作为火灾、爆炸危险的重点场所,而各省市的爆炸危险重点场所由各省市相关部门具体规定。目前在济南,公交车并不在此范围之内。因此《消防法》中对于“拘留吸烟者”的法规,对于薛某及更多在公交车上吸烟的烟民来说并不适用。

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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