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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10”事故1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1-12-01 07:27:00    作者:袁涛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司法机关 保安矿柱 透水事故 7·6 7·10
[提要] 从省安监局获悉,近日,省政府对今年发生的“7·6”煤矿火灾和“7·10”铁矿透水两起重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对“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19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本报济南11月30日讯(大众日报记者 袁涛) 从省安监局获悉,近日,省政府对今年发生的“7·6”煤矿火灾和“7·10”铁矿透水两起重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其中,“7·6”火灾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011年7月6日18时45分,枣庄防备煤矿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0万元。2011年7月10日21时30分,潍坊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64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先后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对两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造成“7·6”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在超温时不能实现断电停机,致使空气压缩机自燃着火,引燃用于巷道支护的竹笆和木板,进而引燃煤炭,并形成大面积的火区,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7·10”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采掘施工队伍非法违规开采露天坑下部的矿体(保安矿柱),造成保安矿柱远小于设计尺寸,致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坑内水砂泻入井下,导致重大透水事故发生。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分别对这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两起重大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7·6”火灾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25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对“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19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省政府要求,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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