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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医保“疾恶如仇”

2002-12-02 07:54:59 

  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5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这五种情况是: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偿;经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由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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