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就医自费挂号 参保人就医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使用个人账户里的“积蓄"支付门诊费用,但挂号费不能以个人账户支付。诊疗活动后,持卡人拿医生开具的处方和诊疗单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划价收费窗口,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缴费。交费后凭处方和收据到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取药;也可以拿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出药费并取药。 2、光顾“非定点"限期登记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在济南市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必须在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持门诊抢救病历和检查检验单、经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医疗终结时,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住院的病历及检查检验单等材料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于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要办证 5种门诊规定病种治疗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患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并携带近一年来的病历、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规医疗证》,并根据本人意见,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患者就诊时,凭《门规医疗证》与社会保障卡到医院设置的“门诊规定病种专门窗口"挂号,个人就诊档案由医院专门窗口保管。经核准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4、住院治疗先审批 参保人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医疗机构可适当收取住院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为患者提供超标准床位,要征得参保人同意。医疗机构应每天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参保人出院时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量。 另外,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留观费用按门诊对待。 5、常驻外地就医也要定点 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当将人员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应于到达后一个月内,将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公出差、准假外出的参保人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患者要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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