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理论上该由中央政府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合法行使所有权。可事实上,所有权只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意义,由其所派生的支配权、使用权、开发权和收益权才是所有权的实质内容。国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成千上万,从产权理论出发,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全部不可再生风景名胜资源开发、使用、维护、收益的惟一代表人。然而,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内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国家行使此种所有权。 大而统的风景名胜资源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的纷争不仅表现于中央与地方,也直接表现于中央各部门之间。一处大的风景名胜,往往旅游、国土、林业、水利、建设、文管等各路“诸侯”都在行使管理权(所有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政府自身职能由“计划”转向“市场”的远未到位,又使得管理与收益难分难解,弄得各部门在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时形不成合力,从而使风景名胜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被进一步弱化,地方的实际支配权进一步放大。 解决问题首先得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与地方实际支配的矛盾,只是“两权”博弈的一个点。从面上看,矿山资源、水利资源、油气资源等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利益纷争。解决此类非理性的“两权”博弈难题,首先要有足够的理论勇气,然后才会有制度层面的变革。 □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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