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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将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2011-10-27 13:40:00     作者: 余梁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管理 支付租金 十一届 住宅
[提要] 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中广网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公积金存缴人能否利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问题,正在实施当中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但是后面跟着一个很苛刻的条件,就是你的房租已经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你提取公积金去缴纳。

  齐骥指出,这个规定在具体的执行当中,各地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为了管理公积金方便,干脆就不分青红皂白,公积金不允许提取用于住房的租金,只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进行买房和房屋的维修。住建部也正在积极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住建部:当前仍有22%城镇在职职工未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中广网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是不是有私款公用的嫌疑这个问题,按照目前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本身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提取风险金,第二方面是用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第三方面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条例当中的政策规定,指的不是公积金本身,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

  齐骥指出,从去年开始,随着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住建部在一些城市做了试点公积金结余部分,没有贷出去的,钱在这儿压着的部分,可以用于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短期贷款。在贷款当中,第一个是由政府来兜底,如果这笔钱发生了什么问题的话,政府要来偿还,因为这是公积金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公积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二个通过这样一个方式,比目前公积金简单地在银行的存款能够得到的收益更多一些,使得钱花得更有效一点。这个方法比现行的要往前迈了一步。另外最积极的就是,通过公积金的这种贷款,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缴存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这部分钱在一定程度上又用到他自己的身上。

  齐骥表示,即便修订了条例,允许无限制地缴存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他租赁住房租金的话,也还存在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真正需要利用公积金来提取缴纳租赁住房租金的群体当中,绝大部分是年轻人,绝大部分是工作在民营企业或者非公有企业当中。当前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达到了78%,还有22%的职工没有得到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在整个调查过程当中,非公企业当中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职工连公积金的政策,在非公企业当中都没有享受到,就谈不上利用自己的公积金提取支付他的租房资金。因此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住建部:住房困难户较多企业可利用自用土地建保障房

  中广网快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一些单位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自有土地包括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个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当中就有政策规定。当时的规定是,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造住宅。在这个文件当中,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来销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多余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这是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的政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仍然在全国各地一些工矿企业执行着。

  住建部:企业自用土地所建保障房需纳入城市年度计划

  中广网快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一些单位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自有土地包括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个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当中就有政策规定。当时的规定是,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造住宅。在这个文件当中,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来销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多余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这是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的政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仍然在全国各地一些工矿企业执行着。

  齐骥指出,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的单位集资建的房子,最鲜明的特点包括:第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这里不存在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来建房,去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这个不在政策允许之内。第二,企业建房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当中去,不是说你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定来建设。第三,企业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是符合这个城市的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不是由于他是这个企业职工,他已经有了房子也可以再享受,这是不行的。企业建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必须符合这个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建设的过程当中也执行统一的标准,以此尽量去减少由于企业之间状况不一样、拥有的资源不一样,造成更大的不平衡。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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