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8月5日讯(记者 孙海燕)8月5日上午9点30分,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9.9”重大妨害公务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当事人刘长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刘长民,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长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统河对记者说,此案民事部分经过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使得当事人在庭审时得到了从轻判决。本案件也起到了警示社会,教育本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9日14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会同部分媒体记者到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附近一渣土场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暗访、拍摄取证。在执行职务时,遭遇被告人刘长民的阻拦,刘长民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欲抢夺记者摄像机,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后来,刘长民通过手机、对讲机纠集王凤雷、刘扬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阻止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对执法人员乘坐的车辆进行打砸,致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其中三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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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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