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起"执转破"案件审结 职工工资优先清偿

2017-02-16 08:49:00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作者:李珍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实习生 姜文博  

  2月15日上午,被拖欠工资3年多的李玉双健步走出城阳区人民法院,天空一扫冬日的阴郁,阳光明媚的天气恰如他此时的心情。就在刚刚,城阳区人民法院会议室里举行的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会议上,财产分配方案以27家同意一家反对的高票通过。这意味着,他和另外五十多名前同事们的债权将优先获得100%的清偿。该起案件是青岛市第一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结的案件(以下简称执转破),通过这个办法打破了这起案件中执行不能的瓶颈,一下子将涉及该公司的83起案件执行结案,国家税款本金和职工债权均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2.9%。

  

  职工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准备投票。

  ■一走了之 跑路的日本老板

  新和公司是一家1996年就在城阳区登记注册的全外资企业,企业出资人及法人代表均为一名日本人,当时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生产经营范围主要是文体用品。

  这家企业在经营初期生意不错,规模也不断扩大,但随着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以及产品更新换代不足等原因,企业的经营渐渐出现了问题,欠其他企业的货款和税款等不能及时归还和上缴,久而久之就连企业职工的工资和保险都不能按期支付。2013年,企业的经营开始举步维艰,为了逃避责任,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之后,2014年1月,该企业的日本老板直接跑路。

  老板跑路,企业还拖欠了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完全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所幸公司的土地和建筑物还在,就这样,公司的56名职工以及所有的债权人都把新和公司告上了城阳区人民法院。以新和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在城阳法院达到了83起。

  ■一地鸡毛 被拖欠的工资

  新和公司前员工李玉双原本平静的生活也因为公司经营情况的恶化和老板的跑路而急转直下。李玉双曾经任新和公司品质管理部部长,在公司任职14年,在他的眼中这位日本老板谦和有礼,对待员工也很和气。据李玉双回忆,出事前几个月公司运营就开始恶化,老板曾经说过要债权转股权,但改革还没有推进,2013年底,工厂里的生产设备和不少原料就被债权人拉走,那些设备价值1000万元左右,原料大概价值500万元左右,这样公司就只剩下了厂房,土地和一部分设备。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元旦刚过,老板就经北京跑到美国去了。

  “我一共被拖欠工资16000元人民币还有一些欠缴的保险,工资从老板跑路开始拖欠,至今一共3年多。”李玉双说,他和其他55名同事一共被欠工资加保险等共计200多万元,他们都到城阳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了,随后进入了执行程序。因为新和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又太多,在他们眼里,讨还工资变得遥遥无期。“新和公司在2015年12月份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按照执行程序谁先立案谁就先获得偿还的话,员工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很小。”李玉双说,城阳法院将这起案件转到破产审查之后,他们又看到了希望,2月15日的债权人会议开完,得知员工的债权将率先并100%获得清偿,他们都非常高兴。“现在就是希望结束了这起案件,生活重新回到正轨,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2月15日上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会议室里28家债权人悉数到场,召开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新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会议。9时30分许,审判长李芹宣读了宣告新和公司破产裁定书,随后,会议进行的是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

  山东利安达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孟庆涛担任新和公司债务管理人,据她介绍,在公司接手时,新和公司的所有资产就已经拍卖后变现为11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这就是所有的资产总额。而从孟庆涛宣读的债权人清单中,除了普通债权人,还有56名职工的工资200多万元以及国家税款本金加滞纳金共计200多万元,所有的债务加起来是3000多万元。随后,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孟庆涛又宣布了财产分配方案,宣读后,是投票环节。

  ■处理结果 首起“执转破”案件审结

  在现场记者看到,每一位与会的债权人代表均认真地投票,行使自己的权利。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研业作为城阳地税部门的代理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据他介绍,新和公司欠缴税款本金100多万元加上滞纳金一共是20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当天应该参加会议的28家债权人100%到场,所有代表都参与了投票,投票结果也是当场公布。结果显示,财产分配方案是27票通过1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按照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国家税款本金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2.9%,各方当事人均总体表示满意。“比较满意法院的处理结果,这个案件有很多债权人,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将我们的债权合法合理处置,非常不容易”,债权人青岛某纸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对记者说。

  至此,青岛市首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结。

  ■连线法官 法院的有益探索

  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韩桂升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在他看来,执行转到破产程序,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执行程序是先到先得的原则,哪家法院先查封就先进行分割,这和破产法的规定不同。”韩桂升解释说,适用破产程序之后,能够保障职工工资、五险一金以及国家税款的本金部分得到100%的清偿,其他普通债权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这样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而其他债权也能获得适当清偿。

  韩桂升介绍说,2014年1月,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跑路,企业陷入混乱状态,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该企业财产进行了依法查封变现,但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全部债务。因该企业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城阳区法院认为该案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方式处理更为适当。因此,该院自2016年10月开始探索以执转破模式处理该案。本案由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很激烈,尤其是涉及职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通过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会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特别是企业职工劳动债权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城阳区法院副院长李芹介绍,新和公司破产清算案是青岛市审结的首起执转破案件,也是审理时间最短的一起执转破案件,该案从收案到结案仅用了两个半月时间,审理效率高,成功化解了各方矛盾,解决了83起包括工人工资案件56起的执行积案,职工劳动债权清偿率达到100%,国家税款本金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22.90%,公平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司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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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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