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单位可支付生育或流产医疗费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必须改正,按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