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另一肇事车也要负责
据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还有一辆肇事车。交警认定事故经过时认为,当时车主陈某某横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其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记者来到现场走访时,一名目击者回忆,这名小客车司机从大良驱车来乐从,是为了到渔×楼吃水蛇粥,附近既没停车场,也没停车位,就临时将车停在了饭店旁。由于车身比较长,车尾就伸出了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司机开车过来时,可能被这辆客车挡住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刚刚走出门的舒舒和雯雯两人,才导致了交通事故。”
对于这种说法,也有目击者表示不太认同:“货车的驾驶室位置很高,这辆车挡不了多少视线。小客车违章停车可以处罚,但要他对这起事故负责就有点过了,我认为还是肇事货车的责任更大。”
事故责任一分为二
昨日,记者在由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看到,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货车肇事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陈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舒舒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见义勇为称号未撤销
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有关李舒舒见义勇为的称号并未撤销。由于雯雯和李舒舒均未出院,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也暂未落实。
事发路口增加限速标志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村康德路路口处,发现这里已设立警示牌,禁止载重量1.25吨以上的车辆通行;原本坑坑洼洼的康德路,也被修补一新。但不到10分钟,仍有五六辆大货车飞驰而过。
在路口处的渔×楼饭店,记者见到了雯雯的爸爸曾小平,他说,每次大货车经过路口,饭桌就会被震得“咚咚”响,女儿和舒舒出事后,自己最怕的就是听到这种声音。“这一带有很多小孩,路又很窄,路口设立限行标志后,还是有一些司机在这一带乱闯。”
目前,雯雯仍在广州治疗,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已无须截肢,不过左脚被切掉了两个指头。如果恢复得好,待雯雯5岁后,在鞋子里装上假肢,就能和正常人差不多了。
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李舒舒康复得也不错,她过两天就要进行第一次手术,由于伤口感染得厉害,她不得不切掉一个脚趾。说到雯雯的爸爸曾小平,眼里泛着泪花的李舒舒说,他前段时间还来医院看过自己,嘱咐说“什么都不要想,先把伤养好”。
观点PK
救人受伤要不要担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要考虑舒舒救人前提
有市民表示,李舒舒横出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这一事实,李舒舒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责任认定除了要尊重事实,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比如,打伤人是违法的,但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将对方打伤则属于正当防卫。”市民王先生说,除了考虑前提外,还应考虑舒舒的动机。“舒舒的动机明显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违反交通规则,这种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很明显不应该。”
王先生还认为,在很多见义勇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也有救人不成功的反被追究责任的。“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舒舒应为自己受伤负责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表示,交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将雯雯和舒舒受伤的事件分列开来,这就意味着,舒舒并不是导致雯雯受伤的责任方之一,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事实上,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可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李舒舒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