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记者昨天从省发改委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山东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作,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文】山东确定,2014年要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流动人口来说受益最大。
【正文】新医保条件下,收费标准怎么样?政策规定,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正文】对于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明确,各市要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正文】新医保政策还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不再增加个人缴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将再给予二次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