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包含25条财经禁令。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各级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通过财政垫付税款、转引税款等形式虚增收入;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不得拖延滞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等,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在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方面,“规定”明确,所有政府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严禁财政暂付款长期挂账;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严肃纠正各种擅自处置、暗箱操作、低价买卖、私相授受、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