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收到一份来自“姚之队”的署名“姚明”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姚明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自己姓名和肖像的宣传品收回,并表示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纠纷起源于目前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几天前,姚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只和百事签了约,对可口可乐未经他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表示反感。随后,百事公司于5月12日宣布,百事已和姚明签约。
面对百事可乐的举动,国家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公司在11日发给记者的一篇新闻稿中说,可口可乐早已和中国男篮签约,在3年的合同期内,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运动饮料”的称号,还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
当时,姚明的中方代理人陆浩曾告诉记者,双方正在就此事进行协调。昨天下午,记者就收到了来自“姚之队”的署名姚明的声明。
就此,记者再次采访了中体开发公司,“双方到目前仍在协调,但我们不明白章明基为什么要给媒体发这样一个声明。”该公司负责宣传的刘云说,“我们也在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绝对没有触犯法律,章明基所说的是姚明的个人肖像权,而我们使用的是国家队的整体肖像权,这两个概念是不能混淆的。而根据国际体育法,3个人就可以代表一个团队。”
而姚明的经纪人,“姚之队”的负责人章明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想说明的是,这是姚明和可口可乐之间的事情,和中体公司没有关系,和中国男篮也没有关系,千万不要把这事和篮协牵扯起来,这样会对姚明很不利。”
“我想说明的是,不要说3个人,就是100个人都没用。”章明基说,“可口可乐是英格兰国家足球队的惟一指定赞助商,但他们是在得到了一共5到6名球员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他们的肖像权。而姚明从来没有授权可口可乐,他们就没有使用姚明肖像的权利。”
附姚明的声明:
“我签约与百事可乐,而非可口可乐。我签约和百事合作是因为我相信百事是一个优秀的、值得尊敬的公司。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商业推广,我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我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其产品的商业推广表示强烈的抗议。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姚明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可口可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为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可口可乐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姚之队(姚明全权代理)
20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