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4日9:00,备受关注的"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二楼法庭正式开庭。原告曲乐恒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庭,被告张玉宁仅委托其代理律师张维琳、刘宏出庭。原告方出庭人是曲乐恒及代理律师胡安潮、孙茂航。被告方出庭人是代理律师:张维琳、刘宏。审判长韩宝良,审判员是李炯华,程世刚。
2000年4月26日,一起交通肇事毁了辽足的主力队员曲乐恒的一生,而事件的祸首正是曲乐恒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张玉宁。三年后的今天,曲乐恒一纸诉状将这个"好友"推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其一切损失。历经了三年的纠纷,引起了媒体各界的关注。
本案审理中,原告方出具证据,被告律师确认其真实性,之后审判长韩宝良就此共提出四点焦点:1.被告代理人认为,医疗费30万,保险理赔金已由保险公司及辽足俱乐部付清。2.被告代理人认为护工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超出标准。3.被告代理人认为,残疾人用具费超出标准。4.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被告预先支付今后五年继续治疗费用的要求予以驳回。
2003年10月24日,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审判长韩宝良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双方庭上和解的判决。在本次审判的最后,双方就两大问题发生冲突,这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1.双方就本案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曲方律师认为应该遵从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以《民法通则》为主要依据,而张方律师则认为要遵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优先试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双方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共识。曲家索赔574万,而张家对此不能接受。
本次庭审并未对具体赔偿金额作出判决,庭审结束后,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认为,曲家的赔偿金额过大,张玉宁家能够接受的金额应该在70万元左右。曲乐恒的代理律师胡安潮认为,调节的最低限额要保障曲乐恒的生存。审判长韩宝良宣布,宣判时间再行通知。(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