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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撤消权合法权益得保障
2002-07-01 09: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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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3月17日,无棣县信阳乡李某因建房所需,从本村刘某处借了1000元钱,借钱时李某拿出自己表弟王某欠其1400元的欠条给刘某看,并声称王某归还自己款后马上还给刘,刘某接过李某手中的欠条,见欠条上写着“今欠款1400元,1999年8月还清。王某,1998年11月”。但到了1999年12月,李某仍未归还借款,刘某多次向李某追要,李某以王某还没归还自己欠款为由一拖再拖。 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5月依法判令李某还款。最近刘某听说李某想举家搬迁外出,其表弟王某欠的借款二人也达成协议不要了,刘某在有关专业人员的指点下,再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法院查明李某放弃王某还款是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欠刘某1000元钱未还,却与第三人王某达成放弃其到期债权1400元,该行为危害了刘某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点评:撤销权,是合同法新规定的对债权保全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的场合,只需具备客观条件,即无偿行为便可。本案中,李某作为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400元不要,系无偿行为,因此只要客观条件充分即该放弃债权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就能成立。本案中李某欠刘某借款1000元未还,又放弃对第三人王某享有的到期债权1400元,必然危害到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是正确的。通讯员 孙德国 记者 王振国 |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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