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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不及时,权利会丧失  
  2002-07-01 09:49:23

  问:我今年21岁,8年前我的右眼被一名12岁的孩子用小木棍刺伤致残,当时父母鉴于双方都是孩子,没有提出任何要求,我们自己承担了一切损失和痛苦。现在,因为右眼残疾对我的工作和婚姻造成了重大影响,并因此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读者 胡先生
  答:你信中所讲述的情况,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这种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你来信所述内容,你在8年前被伤害,你及你当时的监护人是应当知道你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你的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尽管丧失了赔偿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实体权利因此而丧失。《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尽管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保护,但你仍然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加害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受偿权利。因此,你还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波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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