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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上大学索要三万五“高考掮客”吃了官司  
  2002-12-23 05:44:39

  本报济南12月22日讯 (记者 刘春雷)济南一职员杜某以帮助人家孩子办理上军校为名,索要“活动费”等3万多元,结果事儿没办成反被告上法庭。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是侵害我国教育制度公平性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据了解,以“帮”别人子女上大学疏通关系为名索要、收受钱物之事已不新鲜,但作为中间人而被推上被告席的实属少见。
  2000年8月,济南市天桥区刘某经同学李某介绍与杜某认识,其时,刘某的女儿刚刚参加完高考。谈话中,说起刘某女儿上学之事,杜某称可以帮助上军校,刘某未在意。后杜某主动打电话与刘某联系,称其有济南陆军学院的名额,可以让刘某的女儿上军校,刘某同意此事。杜某借为刘某女儿办理上军校为名,分3次向刘某索要“活动费”、“报名费”、“买分费”现金共3·5万元,并出具了收据。后杜某又以其他理由向刘某索要现金一宗。当时,杜某承诺办不成刘某女儿上军校之事全额退款,但直到2000年底,杜某也未办成。刘某认为,女儿因寄托于杜某办理上军校之诺言,超过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录取报到期限而失去了上学的机会。事后,刘某多次与杜某交涉退款事宜,但杜某只退款1·85万元,余款拒退。为此,今年7月刘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某退款2·02万元,并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交通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因此,济南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属无效行为。被告对所收到的原告的“活动费”、“报名费”、“买分费”等,在不能证明为原告的女儿上军校事宜已具体花费的情况下,被告应返还给原告。

大众网-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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