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不仅企业广泛使用,其触角同时也深入各个家庭。但是网络无实体又自成一虚拟社会的特性却不断抗拒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因此该不该对网络征税也始终备受各界争议。
为了避免争端,美国政府于1998年由国会通过的一项联邦禁令,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商业行为进行征税。然而许多美国地方政府,仍利用其中规定的漏洞作为对互联网征税的基础。
由于该项法案即将于今年11月1日失效,沉寂许久的网络征税争议因此又再度浮上台面。
因为这项互联网非歧视性法案存废,攸关庞大的商业利益及政府赖以维生的税基,因而广受瞩目。对此,美国国会态度则是倾向在今年年底之前,取消各地方政府对消费者及企业用户使用互联网征税的基础。同时更进一步禁止对特定高速网络业者、使用者课征新的税目。其中更是有人主张应将该禁令无限期展延。
虽然目前仍居于下风,但是主张征税的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人士表示仍将一本初衷,继续努力争取通过征税的规定。
因为地方政府是以实体的电话线路作为征税的基础。新式的宽带无线技术不适用目前的征税规定,预料将是双方攻防的重点。
另一受关注的焦点,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要求对数位资讯内容,例如下载音乐档案,进行征税。企业人士则警告美国政府不要跟随欧盟错误的脚步,因为事实证明这项作法已经伤害了网络使用者的使用意愿。
据统计,2002年美国地方政府所课征网络税金所得为1亿1720万美元。而互联网所涉及的商业行为, 2000年总计为420亿美元,预计到了2005年将可倍增为1330亿美元。这也难怪美国地方政府要对它磨刀霍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