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起网络涉黄案一审宣判"好色男女"获刑三年
2006-07-21 08: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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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3月16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宏健)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获悉,省城第一起网络涉黄案件近日一审宣判,孙某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4年1月1日,被告人孙某建立“好色男女”论坛,为了吸收论坛注册会员,借以让会员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会费来牟取利益,被告人孙某在该论坛上以“善解人衣”的网名上传并发布到网站上淫秽图片314件,注册会员通过“好色男女”论坛上传并发布淫秽图片3060件,其与注册会员共同发布在网站上的淫秽文章169件,其间,被告人孙某非法获利1331.95元。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在关闭该论坛后,又于2004年7月24日开通了“家庭主妇社区”论坛,其中注册会员通过该论坛上传并发布在网站上淫秽图片62件,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孙某关闭了“家庭主妇社区”论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前能够主动关闭其开通的论坛网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作为网站的管理者,明知其开通的论坛网站上发布有大量淫秽图片和文章而未予以删除,导致上述淫秽图片和文章被注册会员浏览、阅读或下载,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只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刑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最高可能判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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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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