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杭两名巨贪赴死 腐败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

2011-07-20 06:54:00    作者:白龙   来源:人民日报  

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2010年与2008年相比,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7.2%。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白龙)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2010年与2008年相比,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7.2%。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

  他介绍,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最高法今天还公布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

  苏杭两巨贪 同日获死刑

  许迈永、姜人杰两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孙军工介绍,许迈永、姜人杰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都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许迈永卖地索来1.45亿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白龙)新闻发布会披露,罪犯许迈永出生于1959年,曾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项罪名。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

  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职权,亲自或安排西湖区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该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等申请。许迈永故意曲解杭州市政府相关简复单和会议纪要的含义,将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该公司。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法院认为,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

  姜人杰单笔受贿8250万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白龙)新闻发布会披露,罪犯姜人杰出生于1948年,曾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的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

  2002年10月,姜人杰帮助苏州易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取得一块9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底,苏州市政府准备收回该地块。2004年7月,姜人杰在相城区的报告上签批“同意依法开发”。因此,苏州市没有收回上述地块。2002年底至2004年春节期间,姜人杰通过其子姜荑收受李辉所送的人民币400万元。2004年5月,姜人杰在得知纪委调查的情况下,让姜荑把此款退给了李辉。

  裴显鼎介绍,法院认为,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他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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