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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演唱会要缴“作品使用费”

金文文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2002-09-10

  本报讯 9月4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江苏办事处向台湾某歌星演唱会的组织者———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传播中心发出了敦请办理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的函件,要求演唱会主办单位为其使用的音乐作品交纳“作品使用费”。这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我国港澳台地区及世界37个国家签订了相互代理的协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演唱会的组织者在演出之前,必须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并领取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方能演出。否则,将视为对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追究侵权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音乐作品具有零散、广泛和即时等易于传播的特点,作者很难掌握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并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用者也很难就每一次使用的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是音乐著作权管理走上法制化管理的一个良好开端。

  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规定,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每场门票收入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收取费用的80%转交给著作权人本人,20%用于协会的运转费用。

  据悉,今后,凡是广播电台、电视台、饭店、歌舞厅、咖啡馆、音乐茶座等机构、场所使用音乐作品,以及声讯台点歌业务、电话等候音乐、手机音乐铃声等,都要收取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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