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财经] [生活] [娱乐] [体育] [ IT ] [社会]
 
 网站首页 -> 娱乐 -> 娱乐新闻

凶手关铭被判刑 毛宁说出“心里话”

肖执缨 江沂   2001-08-09 17:49:35

 

  编者按 被传得纷纷扬扬的毛宁被刺案日前已判决,因担心此事被再度歪炒,判决过程和结果一直秘而不宣。出于对本报不制造假新闻、一贯维护新闻真实性、敢于仗义执言的了解和信任,有关方面将判决结果首先交本报发表,毛宁更是通过本报说出他的“心里话”。 

    毛宁致歌迷和媒体的“心里话” 

    从艺十年来,我毛宁之所以能有今天,除了靠广大观众和歌迷的厚爱外,特别是离不开广大媒体多年来的支持和帮助。我是个不善于表达的人,但我对此一直心存感激———无论如何,我是不会做出“打记者”这样的事情的。 

    在去年11月22日晚发生的事件中,我因被刺伤而导致失血过多、昏迷不醒,生命垂危。当时,我身边的工作人员与前来采访的记者发生了争执,并动手打了记者。对此,我当时不知道也无法控制,事后我心里一直非常难过。虽然人不是我打的,但毕竟它是因我而引起的,所以,在这里我想真诚地说一声:对不起! 

    再次感谢多年来支持并关心我的媒体和歌迷朋友们!

    关铭被判两年六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做出一审判决:在去年11月22日晚发生的“毛宁被刺”事件中,案犯关铭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宁经济损失人民币69131元。目前该案已结案,判决已生效执行。 

    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案犯关铭有如下的陈述:“被告人关铭,男,26岁(1974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高中文化,无业……曾因抢劫于1994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伤害于1996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0年11月26日被羁押,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某看守所。” 

    关于被告人关铭对原告人毛宁实行的伤害,起诉书中是这样陈述的:“……持刀将毛宁的胸部、腹部、肩部扎伤。造成毛宁左侧胸腔开放性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腹部开放性损伤。”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关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毛宁对被告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毛宁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毛宁的伤是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造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抢劫。”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铭持刀故意扎伤毛宁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目无国法,在京期间持刀扎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铭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4条、第36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做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关铭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在案之折叠刀一把,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衣一件,系被害人毛宁个人物品,予以发还。 

    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宁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元(含在案之人民币八千九百元)。 

    读报才知刺的是毛宁 

    在案犯关铭被抓获后,毛宁自诉手机及部分的现金仍下落不明。毛宁和关铭是否如媒体所猜测的那样之前就相识?而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仅以故意伤害罪结案,许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从毛宁的自诉来看,案犯关铭还应同时犯有抢劫罪,为何法院不认定? 

    带着这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毛宁的代理律师。 

    记者:作为毛宁案件的代理律师,请你介绍一下审判结果。 

    律师:我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受毛宁委托代理本案的,自始至终参加了该案件的诉讼代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案件现已审结,依据案件的事实和判决书的最终认定和裁决,我简单地强调本案以下几个主要事实和案情:一、罪犯关铭系无业人员,有违法的前科,他曾先后因抢劫和伤害两次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二、罪犯关铭身带凶器(折叠刀一把)。三、罪犯关铭持刀将毛宁刺成重伤。四、罪犯关铭与毛宁毫不相识,以前从未见过面,只是在事发后关铭才从媒体上得知其扎伤的人是毛宁。 

    五、毛宁的手机和部分现金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在本案中认定为是被抢的,但一旦从罪犯处发现其下落,我们仍可以提请司法机关重新认定本案的犯罪性质为抢劫。 

    凶手判刑为何如此轻? 

    记者:你怎样看待案件的审理结果?律师:判决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对本事件最具有权威的认定,并且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执行,这表明它又是最终的认定,对本案件的各种说法都应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准。 

    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了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在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秩序上是有能力的,也是有效率的。因此,作为一名公民和受害者,毛宁特别要对司法机关在本案件中表现出来的公正和效率表示衷心的感谢! 

    记者:本案对毛宁本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律师:在本案中,毛宁本人不仅在身体上大量出血、昏迷不醒,濒临死亡的边缘,更在心灵上受到了严重的挫伤。他是受害者,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对象。这次判决不仅给了他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惩罚了罪犯、认定了事实,给了毛宁一个公正的说法。   
  “毛宁被刺”大事回放 

    ■2000年11月22日晚,一读者报料:“毛宁被扎伤,现已被送往朝阳医院。”随后,赴医院采访的《北京晨报》记者被“毛宁身边的工作人员”拒绝,《北京青年报》一女记者更是挨了“工作人员”的一记耳光; 

    ■11月24日晚,毛宁所属的北京影音艺典公司就“受伤的前后经过”向传媒披露“真相”; 

    ■11月29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破获“毛宁被刺”案,罪犯嫌疑人关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毛宁受伤后,网上各种传闻铺天盖地,期间更传出毛宁自杀的消息; 

    ■11月30日,刚脱离危险期的毛宁强烈要求出院; 

    ■毛宁出院后,有报道说他在日本、韩国、美国等,还有说他躲到了四川德阳养伤。经核实,毛宁出院后一直在北京家中静养。 

    ■12月3日,成都某报登出爆炸新闻:自称是“毛宁男友”的四川籍男子“范小玉”接受该报“独家专访,称毛宁是在其位于北京西单公寓的出租屋内被刺,更说自己是毛宁多年的“男友”,毛宁遇刺是因为他夺走了“关铭所爱”。另外,他还扬言自己手里有64张与毛宁在一起的色情照片; 

    ■12月5日,该报又扔出“重磅炸弹”——“范小玉”在北京割脉自杀!经抢救回天有术的“小玉”向该报诉说原因是“不堪毛宁母亲的压力”,该报还配发了“小玉”颈缠纱布卧床不起的照片。(而毛宁母亲已去世6年了。) 

    ■12月6日,有媒体经核实后确认:北京同仁医院没有收治过“刎颈自杀”并与“小玉”相似的病人; 

    ■经多方努力,《羊城晚报》记者对“小玉”及其“经纪人”刘刚进行了独家采访,“小玉”声称在一个星期内召开记者招待会,并公布那64张照片。本报报道对此提出怀疑。 

    ■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宣布:小玉因涉嫌盗窃被警方立案;“小玉”真名叫王友安,实际年龄32岁; 

    ■2001年3月5日,沈阳某报报道,有“可靠人士”称不少演出商都盯住毛宁,并已开始为其全国巡回演唱会做准备; 

    ■3月6日,影音艺典公司发言人“代表毛宁”否定了“复出”说法; 

    ■4月6日,“2000年中国流行歌曲榜颁奖晚会”主办者对外宣称:毛宁将于4月28日晚在南京五台山体育馆的舞台上“复出”。此事被证实为子虚乌有; 

    ■7月10日,四川某报从“北京音乐圈内一著名经纪人”处得知:“伤势逐渐复原的毛宁已决定8月底左右在美国复出,开自己的演唱会。”  

 
《羊城晚报》

 

相关新闻

 
 

webmaster@mail.dzdaily.com.cn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0 sdvie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webmaster@mail.dz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