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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霆锋被捕:如罪名成立最多可判七年

  2002-04-13 18:29:31

 

当今年轻人最崇拜的其中一个偶像谢霆锋,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贿赂调查警员,及找英皇司机“顶包”,藉以掩饰自己驾车撞车的事实,以及制造不在场证据,昨日凌晨时分在张柏芝的家中被捕,遭廉署扣查逾24小时,至今日凌晨仍未获释。“顶包”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张柏芝,昨日亦一同被带返廉署协助调查。

谢霆锋被捕后,英皇集团主席杨受成第一时间赶到廉署,并通知谢霆锋父亲谢贤赶到廉署。廉署指出,杨受成及谢贤等人并非涉案人物,只是到廉署了解事件。杨受成离开廉署后,向记者表示,“现时谢霆锋个人没有什么,他很好,好冷静。”谢贤则对记者的提问不作任何回应。

谢霆锋涉嫌贿赂及妨碍司法公正,任何一条罪名成立,均可判狱。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作为妨碍及阻止公职人员往来事务的办理,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

其实驾驶者若撞车,一时惊慌而逃离现场,只要事后尽快到警署报案自首,警方也只会列作“遇事不报”的轻微罪行处理,一般裁判署法官也只会罚款三数千元。然而,若涉案驾驶者找他人“顶包”,即干犯严重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名。

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属于普通法,因此没有订出最高或最低刑罚,需由法官根据以往案例或案件严重程度作出裁决,过往有不少案例是判处被告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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