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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震再告《南京晨报》

北京娱乐信报   2002-06-06 13:37:56

 

  曾就“田震摔话筒”事件,刊登了《“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文章而成为被告的《南京晨报》,败诉后却一直没有执行致歉声明。昨天,朝阳法院正式受理了田震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

  记者从田震所属的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到,田震在与《南京晨报》的名誉权案中胜诉而获得的3万元精神赔偿,对方已执行,但一直没有发表致歉声明,由此田震在
其申请书上要求,新华日报社于近期在《南京晨报》第一版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1年8月27日,《南京晨报》在第8版刊登了该报记者的一篇题为《“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的文章,文章共分五段,其中第五段的小标题为“千万别和田震合作”,该段文字如下:“南京‘摔话筒’事件已经让大家领教了田震的脾气,不过这位业内人士说出来的话还是挺让人吃惊的:‘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等会儿再演吧’……你请田震来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叫痛苦的经历了。’”

  随后,北京喜洋洋公司宣布田震将状告《南京晨报》侵害其名誉权,2001年12月10日,双方在朝阳法院对簿公堂。朝阳法院认为,《南京晨报》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南京晨报》是新华日报社主办的一份报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法院判定新华日报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中有关田震的部分,在《南京晨报》第一版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田震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但就致歉声明一事,对方却一直没有执行,为此,田震只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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