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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税案再解读:是否犯下死罪?

法制日报   2002-12-26 16:07:18

 

  中国知名女演员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已有数月。关于此案的消息不时见诸媒体,亦受人关注。但是,对刘晓庆有必要关押吗?刘晓庆到底偷了多少税?是否犯的是死罪?

  法制日报今天刊出许兰亭的文章,对刘晓庆税案进行再解读,并对上述问题提出质疑。

  一、对刘晓庆非关押不可吗?

  作者说,中国的司法实践似乎形成了一种定势: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在判决前被长期羁押。根据中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在判决前,在看守所里羁押六七个月甚至一年、两年均属正常。虽然规定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强制措施,但关押是原则,取保则是例外。取保往往成了一种奢求,甚至成了一种权钱交易。一旦涉嫌犯罪,仅仅是“涉嫌”,则一概“关你没商量”。

  文章认为,类似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不逃避侦查审判,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不应关押,或关押后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他们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对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国外(可以扣押其护照),则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逃避侦查审判、危害社会。

  不但对刘晓庆这样的人不应轻易羁押,对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应广泛、经常地采用羁押的强制措施。羁押当然对侦查、起诉机关有利,省事、方便,但它同时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超期羁押(法律本身规定的正常羁押期限已经很长且弹性很大,遑论超期羁押);看守所人满为患;浪费司法资源、浪费人财物力;给司法机关找台阶“关多久,判多久”,等等。

  作者建议,应将与国外保释制度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经常、大量、广泛地采用,减少这种“无谓的、根本没有必要的”羁押。

  (刑诉法第51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偷税额应由法院最终认定

  据媒体报道,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偷税数额为1000多万元。但文章指出,税务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起诉机关,更不是审判机关,税务机关只能是调查机关。现在,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数额,更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

  作者强调,只有法院才拥有审判权,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所以,刘晓庆涉案的数额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为准。

  三、刘晓庆究竟当判多少年?

  据媒体报道,有律师推测刘晓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文章作者认为,这纯属无稽之谈。作者在假定刘晓庆被指控的罪名和数额成立的前提下也对刘晓庆的量刑问题作出预测,同时强调,无罪推定的警钟必须长鸣。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几个罪名:偷税罪(第201条);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作者指出,这其中只有第205条和第206条规定的罪名才有死刑;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有无期徒刑。但很显然,刘晓庆并不涉及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因而也根本谈不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问题。

  如果刘晓庆仅触犯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罪名,则偷税罪的最高刑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刘晓庆触犯了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其最高刑罚也是七年;如果刘晓庆既触犯第201条,又触犯第203条构成两种罪,数罪并罚,其刑期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五年。

  文章同时指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刘晓庆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负刑事责任,但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轻得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问题。

  作者在文末强调,中国刑诉法第12条作出了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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