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激情燃烧的岁月》涉嫌抄袭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话剧团的代理律师对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是否涉嫌抄袭小说《我是太阳》和九歌方面是否有权起诉侵权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近四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及唇枪舌剑的辩论。此案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十五日内做出。
庭审持续四小时
上午九点庭审开始,法庭上只有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出席,除原告方代表人在旁听席上就座,记者未在现场发现被告方面代表。由于前期原被告双方已经交换了证据,法庭只简短进行了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中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以原告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就小说《我是太阳》的创作过程、主题思想、发表时间及其改编权和拍摄权的转让等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接受原告和被告的询问。而被告方面原本要出庭作证的陈枰、石钟山等人由于某些原因在开庭前撤回了申请。
全部审理,历时将近四个小时,于中午12点45分结束。
双方争论焦点
在历时四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双方的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一、《激情》是否存在抄袭,二、原告方九歌是否有权诉讼。
是否存在抄袭的五个焦点:
原告
虽然《激情》在片头部分标明,该剧改编自石钟山的《父亲进城》,但在故事结构、基本情节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甚至对白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抄袭,明显的抄袭就多达70余处。
对于被告所提主题有区别一则,原告方提出电视剧原著与电视剧本身是有区别的,但是电视剧与《我是太阳》一书的大量雷同是不言而喻的。
文学创作是作家个人对于某个时代的感悟与思索,他所运用的语言和对于各种情景的描写都是会带有自身的特点的,从电视剧原著《父亲进城》与《我是太阳》本身来看,不论是主题还是其中的内容都是不同的,如果以《父亲进城》来创作电视剧,那就不会有现在观众看到的《激情》。
陈枰的父亲46年参加革命,50年的时候也不过是一个部队后勤股长,以这样的阅历如何能够提供《激情》里石光荣这样一位军队高级将领的素材?
被告断章取义的分析涉嫌抄袭的部分,拿《激情》中石光荣结婚一场戏来说,小木屋是婚礼的洞房,红枣是洞房的物品。这是一般东北洞房都常见的,这不构成抄袭。但小木屋和结婚形式一样,小木屋里的私房话都一样,这就是抄袭了。全世界在小木屋结婚的人私房话绝不会一样,婚礼的形式也不可能一模一样。可《激》剧和《我是太阳》是一样的。
被告
《激情》在故事结构、基本情节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等方面都没有脱离原著《父亲进城》内容。
电视剧与书虽然题材相同,但在主题和故事情节发展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根本不构成抄袭。
由于电视剧原著《父亲进城》与《我是太阳》题词类似、大的历史背景相同,人物的性格、经历、活动地点也很相似,因此,编剧在改编时与小说《我是太阳》的部分内容和情节有类似是符合文学创作的,是"类型创作"难免的,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编剧陈枰个人的家庭环境、父母的阅历,及其自己曾在东北生活多年的亲身经历,也为其创作《激情》电视剧本提供了创作来源。
原告所指控的其他所谓雷同,或者根本就不沾边,或者形似实不似,不构成抄袭。
原告方九歌是否有权诉讼:
原告
原告于2001年6月27日购买了《我是太阳》的电视改编权与拍摄权。但是由于被告在《激情》中肆无忌惮地抄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原告人作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对《太阳》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
原告的权利在购买到《太阳》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的时候就已经确定,被告在大量抄袭《太阳》一书后,造成原告方已经完成的改编工作成为无用功。
被告
原告指控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本案原告没有诉权,即原告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不享有对小说著作权完整的管理权和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