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在故宫午门广场举办的“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广场音乐会”(以下简称“三高”演唱会),大概到现在还让很多人记忆犹新。这场演唱会的引人注目不仅仅因为世界三大男高音的精彩表演,还值得一提的恐怕就是它的演出场地的特殊性。
演唱会虽然已经过去了,但是,因这场演唱会而起的官司却刚刚有了最后的决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10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据故宫负责人介绍,2001年6月,他们与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艺术公司)就在故宫午门广场举办“三高”演唱会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故宫提供午门广场保证正常开放外的部分为演出活动的场地,演出装卸台、演出占用场地时间为2001年6月13日至6月24日,共10天,文化艺术公司每天向故宫支付午门古建租借费、古建保养费、门票经营损失费和劳务费、水电费等合计20万元,10天共计200万元,文化艺术公司应于2001年6月13日支付了100万元,余款应在2001年7月6日前支付。
合同签订后,文化艺术公司向故宫方面支付了100万元,演出如期举行,但文化艺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00万元。文化艺术公司实际撤出场地的时间是2001年6月25日,根据双方约定,文化艺术公司应支付延长租期1天的费用20万元。
故宫方面经过多次催要,但是文化艺术公司至今未付余款。因此,2002年5月,故宫博物院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要求文化艺术公司支付余款100万元及延长租期1天的费用20万元,并支付至判决执行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但据文化艺术公司方面的说法,他们承办“三高”演唱会是北京国际奥林匹克系列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质,对北京申奥成功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故宫博物院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自己被迫与其签订《协议书》。
据文化艺术公司负责人介绍,故宫方面不顾申奥大局,索要的场地租金从15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在协商中,更是一拖再拖,使负责舞台搭建的施工单位无法及时进入施工场地,直到6月13日傍晚,1000余名施工工人及200多辆卡车已在午门外准备就绪,但故宫博物院仍坚持如他们不答应200万元巨额场租费的要求,即不允许工人进入场地施工。他们为避免发生冲突,顾全大局,于凌晨1点30分签订了盖有38个合同章的所谓《协议书》,并支付100万元,才得以进入施工现场。《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故宫博物院所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不适用本收费,向他们收取巨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其收费标准是乘人之危单方抬高价格,其行为显然属于乱收费。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认真审理后,于2002年9月一审做出判决: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故宫博物院场地租用费10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故宫博物院自200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场地租用费余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
接到判决后,文化艺术公司不服,他们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约定的收费显然属于乱收费,协议无效,因此,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宫博物院与文化艺术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就租赁场地的使用期限、租金标准及给付方式等条款均有明确约定,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故宫博物院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场地,文化艺术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场地举办“三高”演唱会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一半租金,现其以故宫博物院收费无根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不支付剩余租金没有道理。文化艺术公司上诉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在合同订立后及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积极行使撤销权,故对其所述,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种种因素,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文化艺术公司给付故宫博物院所欠场地租用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所作判决应予维持。至此,“三高”演唱会引发的场地租金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傅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