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0 09:53:00 我要评论
来源: 光明日报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黑客攻击等都已冲破了社会文明的道德伦理底线,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惩治
记者:那么,我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张平: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法律可以分为这样几类。一是互联网安全立法、惩治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以及治理网络侵权的立法。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标志我国的互联网安全立法的起步。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刑法及其修正案、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网络信息安全法,这部法律作为调整互联网信息安全关系的基本法,预示着我国互联网法治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我们高兴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共同为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其惩治重点在于切断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的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这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36条对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电子商务立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为基础,一系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为辅助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对于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2005年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认证程序、市场准入及行政许可作出了规定。
第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这类立法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主,确立了尊重知识产权原则、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原则。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对互联网知识化产权侵权都起到了规制作用。
记者:这些法律法规划出了什么样的边界?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张平:按照上述法律法规,中国法律保护公民在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经济、精神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禁止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分裂,宣扬邪教以及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和恐怖等信息。互联网用户包括网民和网络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特有的社会习俗,中国公民也有判断网络自由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则是道德准则的最低点。对中国民众来讲,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黑客攻击等都已冲破了社会文明的道德伦理底线,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惩治。
“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还远远不够,我国亟待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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