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自由的边界是法律

2011-09-10 09:53:00     作者:    来源: 光明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手机媒体 互联网用户 互联网应用 互联网产业 互联网传播
[提要] 互联网的开放、自由给所有人都带来了好处。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自由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网络空间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记者:对于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您关注哪些方面?

  张平:我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反网络攻击的法律还不够用。由于技术原因,发展中国家的互联网比较脆弱,也容易成为国际黑客攻击的目标。事实上,我国已经成为网络攻击最大的受害国之一,就在今年1月,百度在美国注册的域名信息就被非法篡改,DNS被劫持。而早些年,新浪、百度、央视网等网站都曾被黑客攻击,木马病毒也是频频爆发。

  安全性是互联网最基础的特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黑客攻击地点的不确定性,很难预防。而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发展和网民利益,保障互联网安全,是政府对互联网管理的第一要务。安全的互联网才能保障网民进行有价值的使用,才能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安全除了要从技术层面着手以外,更重要的还应当通过立法避免侵害互联网安全的事件发生,保障网络用户权益不受侵害,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初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或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但总的来看,我国在反网络攻击方面的立法相对还比较滞后,立法层次不高,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但目前对于木马、黑客程序等并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因此适用起来有一定局限。期待正在制定中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治理网络淫秽信息的有关法律还需要完善。中国的青少年网民已达1.2亿,如何保护他们免受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侵害,始终是一个大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予以特殊打击,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体现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2004年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一半,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但这还远远不够,我国亟待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我了解到,文化部以及地方文化部门已经准备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管理。我认为,对互联网监管采取分级分类体制,并对受众进行区分是比较有效可行的,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最近一段时间,多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手机和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这一行动进一步完善了各机构的职能分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执法成本比较高,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稳定的常规的制度。国家可从近些年的扫黄打非活动中,适时总结经验将其上升为规范的法律制度。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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