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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临时工的5年索赔路

2003-05-12 06:32:48 齐鲁晚报

  张斌是一个身体因工残疾、饱经人间酸苦的小伙子。近日,他手捧锦旗来到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感谢帮他主持公道的检察官。
  他曾是快乐的临时工
  1992年11月,高中毕业的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虽然只是个小小的临时工,但对于当时只有18岁的张斌来说,已是十分满足了。
  1997年9月,县邮电局突然提出要与张斌订立一份为期1年的《代办协议》,双方约定张斌代办县邮电局城东片路的投递业务,每月酬金不少于300元。张斌没有提出异议。不久,邮电局又把这份《代办协议》送到县人事劳动局作了劳动合同鉴证。
  突遭事故让他欲哭无泪
  1997年11月20日上午,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医治,眼睛虽然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不久,邮电局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了处理意见,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张斌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999年11月10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虽然确认了张斌的工伤待遇,提高了张斌的伤残补偿与抚恤费的金额,但并没有给予张斌工伤保险待遇。
  艰难的工伤官司
  1999年12月30日,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原仙居县邮电局已从1998年9月间分为仙居县邮政局和仙居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而这时,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却突然否定张斌与原县邮电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仅存在代办关系,因此,张斌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2000年4月15日,仙居县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和张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为由,判决被告给付张斌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偿与抚恤费5·92万余元,而对张斌要求安排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斌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5年索赔终有结果
  2001年6月,张斌带着申诉材料来到了仙居县检察院。仙居县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与劳动者是否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并无必然联系,与劳动者的身份更没有任何关系。据此,县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将该案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2年12月27日,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3元的标准向张斌支付伤残抚恤金至张斌死亡时止。据新华社杭州5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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