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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荒谬的“酒后驾车险”已经被“扶正”。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表明立场并对其作了解释:该险种是一种责任保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应该大力扶持。 看到保监会对“酒后驾车险”的解释,我突发奇想:照保监会的逻辑,能否开办“酒后嫖娼险”? 我觉得这种事发生的频率比“酒后驾车”肯定不低,为什么不开办这个险种呢?一旦染病,保险公司出钱治病,可以有效控制性病的传播,因此有社会效益。一旦被处罚,由保险公司掏钱付账,更是一举数得。公安部门不怕罚不到钱,也不会因罚不到钱超期羁押了,有利于更好地文明执法。穷嫖客不用担经济风险了,既有利于家庭稳定,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 我想不会有人同意开办我说的这类险种。但分析起来,这类险种显然和“酒后驾车险”是同一类性质的。这样的对比,说明了“酒后驾车险”的荒谬和无稽。 能够用意志自觉地确立目的、控制行为,是人的特征。可以说,“酒后驾车”和“酒后嫖娼(或不酒后)”一样,都是一种故意的堕落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施以法律的惩处。说穿了,所谓“酒后驾车险”,借用张天蔚先生对“人乳宴”的形容,该险种的开办,可称是“张狂的市场逻辑”又一次表现。即便是“保护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也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很明显应该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而不能以此成为纵容人们酒后驾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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