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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这些权利不能忽视

2003-10-09 15:14:55 农村大众

  一、受精神赡养的权利。精神是养老的支柱。从实践看,老年人
的精神生活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老有所爱、老有所伴,即在子孙、
亲情、伦理和情感生活方面的感情需求;二是老有所乐、老有所亲、
老有所美,即在娱乐、交友、求知、爱美等方面充实自我、张扬自我
和肯定自我的发展需求;三是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即在
自我实现方面的价值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只注重了对老人的
物质赡养,却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殊不知,做好老年人的精
神赡养工作,既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
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
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上述规定,作为社
会公众和老年人的子女,除了保证老年人衣食无忧外,还须对他们提
供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如为老人提供送医送药的劳务、各种形式的
社会志愿服务、关心老人的生活起居、提供老人与第三代相处的权利
等等。
  二、受扶助权。受扶助权是指老年夫妇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
养义务人是老人的配偶。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
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说老年夫妇年龄大致
相仿,但身体状况、收入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却比大多数年轻
  夫妇有着更大的差距,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要求一方给予经济、健
康出现问题的一方以相应扶助,而不得以夫妻感情欠佳等理由拒绝。
  三、继承权。谈起继承,老人们往往陷入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
即只能由晚辈继承长辈的财产,而长辈不能继承晚辈或平辈的遗产;
不少农村群众甚至认为男性老年人去世后,他的财产也只能由他的儿
子来继承。这既是老年人头脑中的封建思想在作怪,也是对继承法律
的知识缺乏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
顺序的继承人。因此,老年人完全有权继承子女或者配偶的遗产。
  四、请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
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免
交诉讼费用):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当事人追索
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为生活困
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
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
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
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同时,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
助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老年人在遇有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和
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时,或在办理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
实和法律关系的公证证明时,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
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律
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减、缓、免
交法律服务费的申请,法律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法律
服务人员向受援人提供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
事行政代理、公证证明等法律援助服务。
  老年朋友们,当您的上述权利被忽视或遭受侵害时,既可以向基
层组织反映,或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田清 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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