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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民事公诉案审结

2003-10-27 07:57:57 生活日报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本报乐陵10月26日讯(通讯员 张建委 记者 刘春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但尚未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诉?随着近日我省首例民事公诉的审结,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今年3月,乐陵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个别区域出现的小土炼油厂非法加工石油产品,浪费国有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乐陵市检察院立即向技术监督、公安、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建议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制裁、取缔该类化工厂。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建议一直未能收到良好效果。
  如有受害群众做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然而本案虽然污染严重、危害面大、受害群众多,但由于损害不够具体、群众难以举证等原因,受害群众不便做原告;该厂虽然违法生产,但又构不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又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乐陵市检察院认为在有关部门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群众又不便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经过精心筛选,他们把制裁小型炼油厂的突破口定在了金鑫化工厂。该院提出了直接介入案件,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代表受害群众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诉的设想。
  通过调查取证,乐陵市检察院掌握了金鑫化工厂违法生产的事实,但鉴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在山东是首例,在全国也很少见,该院对于审判机关对此案持何态度、能否受理,拿不准。因此,该院在认真查找法律依据、积极调查取证的同时,又就该案的法律依据、原被告的认定、诉讼费的缴纳以及民法调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该案作为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以原告人的身份出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月22日,乐陵市检察院作为诉讼原告,检察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民行科长作为诉讼代理人,对金鑫化工厂提起民事公诉。5月8日,乐陵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范某自行拆除所经营的乐陵市金鑫化工厂,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对该判决,范某表示完全服从,并于接到判决书的当日下午自行将其工厂设备拆除。
  对此,乐陵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崇光说:对于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大多数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就应该承担起公益诉讼的重任,以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公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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