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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穿透“曝光照片”

2004-01-13 09:17:31 齐鲁晚报


  “著名导演黄健中录音带丑闻”被炒得沸沸扬扬,黄健中在发表四点声明之后就保持沉默,张钰却不断抛出新的证据,并声称“现在有不少影视公司找我演角色”。有人在这次事件中受益,就有人在这次事件中被侵犯。记者昨日采访到山东省内多名资深律师,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解读了“黄健中事件”存在的诸多纠葛。
  合影照片能够说明什么?
  张钰刚刚通过媒体公布了自己与小霞的合影,并称将根据黄健中的态度来进行下一步的动作。那么这张照片在法律上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呢?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郭庆东律师认为,照片只能证明一个女士可能同张钰合过影(如果照片是剪接的甚至不能证明这一点),根本不能证明这就是真正的“小霞”,更不能证明照片上的女士是否同黄健中发生过什么事情。
  周长鹏律师也认为,这张照片是张钰证明自己可信的证据,但对小霞是否与黄健中发生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录音带的作用有多大?
  对2003年12月底,女演员张钰向北京媒体出示了两盘“黄健中性丑闻”录音带。对此,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周长鹏律师解释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录音带是法律上的证据之一,但由于录音带剪接技术简单,容易更改,因此不作为可靠证据使用。如果没有其它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录音带本身不能作为黄健中和小霞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谁在践踏别人的隐私权?
  在整个“黄健中事件”中,张钰一直声称自己有录音带、性爱照片,并公布了与小霞的合影照片。那么小霞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否被践踏?
  周长鹏律师解释说,如果小霞和黄健中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张钰公布各种相关的“证据”是侵犯了小霞的隐私权;如果小霞和黄健中是各取所需的性交易,张钰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因为性交易不是合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布出来也不存在侵犯小霞隐私权的问题。
  至于媒体公布出小霞的照片,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吕学国律师说,媒体在公布照片之前有向小霞本人核实的义务,虽然报道中张钰称“提供这张照片是通过小霞同意的”,但如果记者不是自己找小霞核实,擅自公布小霞的照片是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张钰是曝光还是敲诈?
  张钰在这个事件中不断抛出新的“证据”,已经有媒体在怀疑张钰所作所为的目的,到底是给混乱的娱乐圈曝光?还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敲诈?
  周长鹏律师说,不管小霞和黄健中有无此事,张钰公布出这些事情都是为了上角色和出名这种无形资产,符合刑法关于敲诈的目的。如果达到这些目的,则敲诈行为完成;如果达不到目的,是敲诈未遂,也是一种敲诈行为。
  吕学国律师解释说,黄健中现在已经有提起诉讼的条件,但他现在明显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不起诉,等于是默认了张钰所说的话就是事实;如果起诉,不管输赢,张钰也达到出名的目的了,以前的“皇阿玛性丑闻事件”就是一个先例。
  法律承认“潜规则”吗?
  张钰声称,主要是因为黄健中违背了娱乐圈内的“潜规则”,所以自己才公布其“性丑闻录音带”。对此,周长鹏律师认为,所谓的“潜规则”只是行业内的做法,但不是合法的行业交易规则。所谓的“潜”,则不是为社会所公认的,不是阳光下的。如果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则是行业内各取所需的行为。同样,由于“潜规则”不是合法的规则,双方的行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导演也不必按照那种规则办事。  
  本报记者 倪自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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