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 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 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 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 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 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 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2004年2 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 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 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在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应及时足额退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 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 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 验检疫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 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 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 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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