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部门发布“减负”新规 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

2018-04-25 16:00:00 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 作者:

  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4月25日,省教育厅等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山东省教育厅.png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截图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8﹞11号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现将《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综合施策,认真梳理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深层次原因,从校内校外两方面着力,强化家校合作,坚持标本兼治、各部门协作治理。通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管理服务,科学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校内办学行为规范治理。

  1.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2.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小学三年级及以上课后作业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印发)要求严格控制。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死记硬背型作业。作业批改必须由教师完成,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

  3.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十项严禁”纪律,禁止所有小学、初中通过考试、面试、面谈、考查等任何方式或擅自附加条件招生。

  4.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组织实施学生考试。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开展教师有偿补课治理。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在职教师均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无论是否取酬)。严禁教师“上课不讲、课后讲”。

  2.严禁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拉生源。所有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三)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

  1.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辅导培训的校外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统计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工作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虽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但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

  2.严格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开展辅导和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授予办学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校外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及竞赛。

  3.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各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监管行动。加强寒暑假、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的监管。对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按照备案组织招生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市、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渠道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四)扎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1.科学确定服务内容。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外教育规律,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上学日放学后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2.创新课后服务形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组织志愿者、购买社会资源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课后服务。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培训。

  3.完善课后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课后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校外人员补助或购买社会服务。

  (五)加强家长教育引导。

  1.加强家校沟通。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次家长会,围绕学生学业、思想等状况进行家校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学生学业指导和教育引导建议。建立健全全员育人导师制,育人导师对本人负责的学生每学年要进行1次家访,条件不具备的要与家长单独进行1次家校合作育人面谈。

  2.加强家长教育。分析家庭教育、家长成才观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加强教育引导。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学校每年至少为家长提供4次8课时的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2次普惠性公益咨询服务,重点宣传普及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8年4月至5月)。各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层层安排部署。各市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二)摸排统计(2018年5月底前)。各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统计中小学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考试计划等情况,作为规范治理的基础性数据,并督促做好公示公开。要全面统计域内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深化推进的基础性数据,同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要对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以市为单位将统计汇总情况(附件2、附件4)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作为进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的基础性数据。

  (三)专项治理(2018年4月至10月)。各县(市、区)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阶段性治理情况请各市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四)总结提升(2018年11月前)。对专项行动以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随机督查。各地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经验做法,及时报省教育厅。各市工作情况总结于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逐级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部门共同参与的部门协调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指导、家校合作共育等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查处等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负责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工商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配合许可部门查处工商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等工作。

  (三)坚持标本兼治。治理中小学生校外过重的课业负担,需要学校与家庭、社会通力合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家校合作共育的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责任追究。治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需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与规范中小学校外培训班一起抓,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校外培训班违规办班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厉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从2018年起,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纳入省教育厅学生课外负担监测,监测结果全省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苏伯富0531—81916517 sdjjc6517@163.com(材料报送邮箱)

  省教育厅民办与继续教育处:梁亮0531—81676778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幸晓涛 0531—81916571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吴国栋0531—85123307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李明0531—8610996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于金0531—86950958

  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处:王英0531—88527677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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