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一陈姓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审查发现,陈女士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近日,平阳县法院作出宣告陈女士与林某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
1981年3月6日,只有19岁的陈女士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男友林某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今年19岁。今年8月,40岁的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林某的婚姻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第(四)项“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法院在对双方的子女教育费、生活费、债权债务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并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作出宣告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石砰声)